一、《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的?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有关责任人”包括哪些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主要从哪几方面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处分办法共有二十一条,分别从责任人员的界定,违法、违纪具体行为表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建设单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对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建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时,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何种处分?
应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五、对违反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违规发放规划许可、干预控规编制、监察执法失职渎职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应对地方政府与有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与开除的处分。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处分。
七、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何种处分?
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